(2015)嘉平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姜某、范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范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453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无业,户籍地平湖市。因赌博,于2009年11月、2013年2月被平湖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四日和罚款400元,收缴赌资1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戴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某,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职员,户籍地平湖市,暂住平湖市。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9年2月、2009年11月、2013年2月被平湖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具扑克牌一副、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具扑克牌一副,追缴违法所得20元和罚款400元,收缴赌具麻将牌一副,追缴违法所得70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范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鸣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范某及辩护人戴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姜某、范某在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明珠15幢502室租房,多次纠集参赌人员蒋百林、宋方强、杨勤健、张建等人以“筒子功”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3万余元。另查明,2015年1月13日晚,公安机关对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明珠15幢502室租房进行检查,从被告人姜某处扣押现金1250元、记事本一本、白色塑料桶一只、筒子功牌一副;从被告人范某处扣押现金15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记载抽头数额的笔记本、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范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共同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合计非法抽头获利3万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惟罪名不当,应予更正;被告人姜某、范某当庭均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范某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二被告人均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过,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二、被告人范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二被告人的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赃款1400元及作案工具白色塑料桶一只、筒子功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赃款上缴国库。被告人范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伟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