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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燕与曹辉、苏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曹辉,苏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赵燕。被告曹辉。被告苏群英,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与被告曹辉、苏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原告赵燕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燕撤回对被告曹辉、苏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赵燕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