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435号原告朱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协调已经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