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小明与颜香林、陈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黄小明,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颜香林,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被告:陈永明,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明与被告颜香林、陈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明以本案纠纷通过非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予以免收),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黄小明负担。审判长涂劲蛟审判员范政佳人民陪审员范立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杨玉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