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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英华与秦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华,秦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华。被执行人秦松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华与被执行人秦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松华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秦松华已于2015年5月14日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文成审判员  吴 战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纪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