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6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铭炜公司诉陈星池、骆阿昌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泉州市铭炜贸易有限公司,陈星池,骆阿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6896号原告福建泉州市铭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陈存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松川,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星池,男,1972年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骆阿昌,女,1992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泉州市铭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星池、骆阿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泉州市铭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泉州铭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伟煌人民陪审员 骆伟阳人民陪审员 王庆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