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陆华与胡嘉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华,胡嘉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539号原告陆华,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许雁萍、何秋熠,均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嘉霖,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陆华诉被告胡嘉霖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其借款90000元,借款期限为60日,从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合同签订当天,其委托李某明转账90000元到被告银行账户,被告确认收到全部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利息,故起诉要求被告:1、向其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2、向其支付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1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经审理查���,被告作为乙方签名的《借款合同》,内容为:出借方(甲方)陆华,借款方(乙方)胡嘉霖;乙方向甲方借款90000元,甲方将该借款划入乙方指定帐号或支付现金,合同即时生效;借款期限为60天,即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月17日止;借款期满,乙方以现金归还借款或以转帐方式划入甲方指定帐户;借款用途生意周转;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该借款或逾期偿还该借款,甲方有权回收该借款,终止合同,并且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给甲方;3、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交通费等);等。原告表示其虽然没有在该合同上签名,但其是出借方并已实际履行合同,故其确认该合同并确认其是出借方。2013年11月18日,被告出具《借据》,���容为:本人胡嘉霖现向陆华借款,并已收到借款90000元整;交付方式:银行转账90000元整。原告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而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为证明其向被告支付款项的事实还提交了《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加以证明。该对账单内容为:客户姓名李某明,手机银行转账,交易时间2013年11月18日,交易金额90000,对方户名胡嘉霖;等。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对李某明进行了询问。李某明确认原告委托其转款90000元给被告的事实,并表示该款是原告借钱给被告,不是其借给被告,与其无关,所以其在本案中不主张该90000元的权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对被告向其借款90000元的事实提交了上述《借款合同》、《借据》和《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加以证明。被告对此没有提出否定抗辩和举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已经偿还该款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90000元有理,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和《最��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9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7日起至清付之日止以该款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94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伟雄人民陪审员 周伟青人民陪审员 游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惠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