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甫鑫杨申请执行沈浩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甫鑫杨,男,汉族,住安达市。法定代理人甫俊龙,男,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沈浩南,男,汉族,住安达市。法定代理人史艳秋,女,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笔耕中学。法定代表人商春均,职务校长。申请执行人甫鑫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浩南健康权纠纷一案,市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安民一初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甫鑫杨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法执字第83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代理审判员 李四海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