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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徐岗与上海广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岗,上海广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岗。委托代理人陈心俊,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广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委托代理人王娟。委托代理人刘佳欣,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岗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8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岗的委托代理人陈心俊,被上诉人上海广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娟、刘佳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岗于2011年8月1日进入广亚公司担任工程维修部助理经理,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至2015年7月31日止。2014年6月23日,广亚公司以徐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书面解除了双方间劳动合同,徐岗实际工作至当日,工资亦领取至当日。徐岗系案外人郦刚妻子的哥哥,徐岗入职时郦刚在广亚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原审法院另查明,徐岗于2014年7月17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6,659.98元、2014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200元。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广亚公司支付徐岗2014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200元,对徐岗的其余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徐岗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659.98元。原审法院审理中,广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徐岗填写的《基本信息》、《入职培训测试题》、《入职须知》,徐岗于2011年6月15日在填写基本信息时表示其在广亚公司处没有熟悉的人,在回答入职培训测试题时也明确清楚广亚公司处不允许为他人刷考勤卡。《入职须知》载明:“诚实的信誉是广亚公司最大的财富之一,同样,您的诚实的信誉也是您的最大的财富之一。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违反诚信的行为将导致解聘”,徐岗于2011年8月1日在该入职须知上签名。徐岗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表示知晓在广亚公司处亲属不能成为上下级。2、2012年12月18日《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确认书》,广亚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召开了主题为“关于新版《员工手册(草案》内容的分享”的会议,讨论新版的员工手册。2012年12月19日,徐岗和郦刚均参加了关于新版《员工手册(草案)》内容的分享的会议并签到。《员工手册》中载明:“员工的某些错误行为会立即导致解聘,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不诚实行为或不坚持诚信原则……D.篡改工作时间计时卡,为他人打卡,要求、怂恿或允许他人为自己打卡,将工牌借给他人使用等……”。《道德操守规范》中载明“任何员工,如违反‘指导原则’、本《道德操守规范》或相关法律法规,都可能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您与您的亲属或与您有浪漫关系的同事都不能成为上下级关系。所谓‘上下级关系’,是指您可能对他/她的雇佣条件产生影响,或他/她可能对您的雇佣条件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书》载明“郑重声明:本人已阅读并理解沃尔玛中国《员工手册》(2012年12月版)、《道德操守规范》和《安全手册》的相关内容,同意并愿意遵守各项规定。”徐岗在“员工签名及日期处”签名,落款日期为1月31日。徐岗对《会议纪要》、《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会议签到表》和《确认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会议签到表》仅能证明徐岗曾分享过员工手册草案内容,并非正式的版本。广亚公司的人事让徐岗在《确认书》签名,徐岗就按照指示签了,实际上并未收到《员工手册》和《道德操守规范》,并且《员工手册》的最后一页是《确认书》,如果徐岗收到《员工手册》后在确认书上签字,广亚公司应当将该确认书剪下来保管,而不是提供完整的一页。另外,徐岗实际上于2011年8月1日入职,而徐岗在《确认书》上签字的时间是2013年1月31日,该时间系在徐岗入职之后。3、视频光盘、考勤记录、代打卡汇总表,广亚公司表示其考勤机所在的地方接受视频监控,根据相应的视频内容和考勤记录显示,在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5月9日期间,他人代郦刚打卡考勤有27次之多,其中徐岗代为打卡的次数占绝大多数。一个部门的考勤表经由该部门二级人员签名就会被人事部门认可,郦刚表示考勤表均由其签名确认。广亚公司提供的视频录像是完整、未经过剪辑的,若徐岗对该视频录像不予认可,应当申请司法鉴定,但徐岗并未申请,故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徐岗对视频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其所在的部门除郦刚之外,另有2人即徐岗和吴家宝。考勤记录一般是人事将表格从电脑中打印出来,郦刚当着人事的面签字,另一个签字的人不是徐岗就是吴家宝,有时郦刚就当着人事的面代徐岗或者吴家宝签字,最后经过层层签署后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广亚公司安装监控仅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安全,并非为了考勤,而且广亚公司每周均会对考勤记录进行一次核查,若广亚公司发现徐岗2014年2月就存在为他人代打卡的情况,应当于2014年3月就作出处理,而不是在没有作出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就直接于2014年6月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徐岗主张广亚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违法解除了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广亚公司则表示解除的原因在于徐岗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一方面徐岗为他人代打卡考勤,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另一方徐岗在明知亲属不能成为上下级的情况下隐瞒不报并成为了郦刚的直接下属,违反了广亚公司处的《道德操守规范》。广亚公司对其上述解除的理由分别提供了《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确认书》、《基本信息》、《入职培训测试题》、《入职须知》以及视频光盘、考勤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徐岗虽表示其并未收到过《员工手册》和《道德操守规范》,但徐岗已经在《确认书》上签字,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签字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可以认定徐岗已经知晓《员工手册》以及《道德操守规范》的相关内容。徐岗对视频录像真实性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且视频录像中的内容能够与考勤记录上显示的打卡时间相互吻合,故对视频录像和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予以采信,由此可以认定徐岗确实存在为他人代打卡考勤的情形,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广亚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徐岗在入职填写基本信息表时并未披露其与郦刚之间的亲属关系,虽其表示郦刚曾将其与徐岗的亲属关系向楼赜进行汇报,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根据徐岗所述其入职时间在签署《确认书》之前,但徐岗在签署《确认书》之后亦未将其与郦刚的亲属关系进行汇报,故可以认定徐岗存在隐瞒与郦刚之间亲属关系的故意,违反了《道德操守规范》的相关内容,亦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综上,广亚公司以徐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徐岗要求广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徐岗要求上海广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659.98元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徐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岗上诉称,徐岗系通过网上招聘入职,不存在故意隐瞒其与郦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广亚公司在2013年1月22日前为内资公司,此前沃尔玛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并未参与广亚公司的经营活动。而徐岗在2011年10月入职,此时沃尔玛的《员工守则》和《道德操守规范》并不能适用于郦刚和徐岗。广亚公司提供的录像资料不是原始资料,不能证明徐岗存在代他人打卡的情形,且因该录像资料不是原始资料,不能与徐岗的考勤记录对应一致。广亚公司单方与徐岗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徐岗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时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广亚公司辩称,该公司原系好又多超市,系独立法人。2007年沃尔玛整体收购好又多超市时,该公司变更为沃尔玛超市祁连山路店并做了工商登记资料上的变更,该公司虽依然系独立法人,但已经整体使用沃尔玛的人事系统及相关制度。徐岗与案外人郦刚均签收了沃尔玛的《员工守则》和《道德操守规范》,理应遵守。且上述公司规章已经过民主程序,对徐岗和郦刚均有约束力。郦刚系徐岗的直接上级,徐岗隐瞒与郦刚的亲属关系,违反了公司规定。广亚公司在仲裁阶段及一审阶段均提供了录像资料,旨在证明徐岗存在代郦刚打卡的情形,该录像资料系为方便法庭质证而复制于原始监控资料,并无剪辑,足以证明徐岗存在上述行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广亚公司有理由与徐岗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或补偿金。综上,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徐岗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徐岗提供《上海广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一份、《上海广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一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内资公司签出登记》复印件一份、发证日期为2007年8月8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发证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广亚公司原为内资企业,2013年12月31日起才变更为外资企业,其中也无法体现出广亚公司与沃尔玛的关系。广亚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期间发现的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建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合法、妥善、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地的达成。广亚公司提供的《员工守则》和《道德操守规范》内载明劳动者应将公司内部是否有亲属告知公司,并规定亲属间不能成为上下级关系。徐岗认可在上述材料的签收确认书上签字,但否认收到过上述材料。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对员工的进行有效管理、实现经营目标,制定如上规章制度系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并无不当。徐岗在签收确认书上签字,现其否认收到上述材料,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徐岗的主张不予采信。徐岗继而认为《员工守则》和《道德操守规范》即使真实有效,但其系经过网络招聘入职,故不存在故意隐瞒其与郦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徐岗明知广亚公司要求员工如实告知公司内是否有亲属,其于2011年入职后,担任“工程部主管”,郦刚作为维修部经理系徐岗的直接上级,然而徐岗长期未将其与郦刚间的亲属关系向广亚公司作出说明,存在违反《员工守则》和《道德操守规范》的情形,广亚公司对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广亚公司认为徐岗存在代他人打卡的情况,此举违反《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并提供了监控录像资料和考勤记录作为证明。徐岗认为该监控录像并非原始资料,故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该录像资料显示时间能够与考勤记录吻合,广亚公司已经穷尽举证责任。徐岗虽否认该录像资料的真实性,但未能举证加以反驳,亦未要求对录像资料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据此确认徐岗存在代他人打卡的行为并无不当。综上,广亚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以徐岗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为由与徐岗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徐岗要求广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徐岗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乔蓓华代理审判员  浦 琛代理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