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催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乐余美宇五金加工厂、夏兴禹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乐余美宇五金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催字第00207号申请人张家港市乐余美宇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夏兴禹。申请人张家港市乐余美宇五金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六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31400051/26267810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29日,出票人张家港长力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力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乐余美宇五金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钱满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天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