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龙口市万顺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索平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口市万顺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索平会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万顺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石良镇石良集村。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敬元,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索平会,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之佳,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口市万顺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索平会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口市万顺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口市万顺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口市万顺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龙口市万顺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吴继辉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重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