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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周祥与社旗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社旗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887号原告周祥,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申建国,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社旗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满海彦,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仁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新军,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进喜,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原告周祥与被告社旗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安达公司在开庭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被告安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是本案是一个侵权诉讼,如果要把社旗安达汽车公司作为被告的话管辖法院应该是在社旗法院。如果要把冯革新作为被告的话管辖法院应该是在镇平法院。如果是事故发生地,也是在西安的法院。所以我们对此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宛城区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人寿财险未作书面答辩。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8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支队高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2年8月16日5时许,冯革新驾驶豫R×××××(豫R97**挂)重型半挂车沿西商高速公路向西安方向行驶至K1470公里处时,因操作不当,所驾车辆与同向前方罗荣证驾驶的豫R×××××/豫RA7**挂挂号重型半挂车尾部相撞,致两车及道路设施受损,造成事故。冯革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荣证无事故责任。豫R×××××(豫R97**挂)货车所有人为被告社旗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R×××××(豫R97**挂)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在西安,原告选择了被告驻所地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被告社旗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社旗县。人寿财险公司住所地为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住所地位于不同地点,故原告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具有选择权,故本案中原告选择本院依法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社旗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社旗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良中人民陪审员  娄丰源人民陪审员  张炳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