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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异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五谷天粮(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浩地丰商贸有限公司追加执行当事人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浩地丰商贸有限公司,苏景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0735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五谷天粮(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6号楼9层1014法定代表人程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天浩地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59号西院3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杜翠玲。被申请追加人苏景昆,男,1947年出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京仲裁字第0392号裁决在执行五谷天粮(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谷天粮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天浩地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地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五谷天粮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天浩地丰公司的股东苏景昆为被执行人。审查过程中,五谷天粮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五谷天粮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谷天粮(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