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长洪与王涛、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洪,王涛,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573-2号原告王长洪,茌平信乐味精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涛,茌平县康华酒水经营门市部业主。被告邱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洪诉被告王涛、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1万元。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邱霞名下的鲁P×××××号轿车。王长洪以聊房产证茌平县字第××号房产一套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邱霞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单维维审判员 肖凤芝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