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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国强与郝喜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强,郝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强,农民。被执行人郝喜峰,农民。马国强与郝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烟酒款50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115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民初字第18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