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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文娟与被告张洪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娟,张洪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范 文 娟 与 被 告 张 洪 宝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范文娟被告张洪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娟与被告张洪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向以被告离开原居住地、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和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