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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叶明与陈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陈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叶明。被告陈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诉被告陈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然所有的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三盟2008小区2幢701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然所有的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三盟2008小区2幢7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