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叶明与陈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陈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叶明。被告陈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诉被告陈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然所有的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三盟2008小区2幢701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然所有的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三盟2008小区2幢7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