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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熊素玉、张国生与李少菁、李根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素玉,张国生,李少菁,李根昊,深圳市同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393-3号申请执行人熊素玉,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英山县。申请执行人张国生,男,汉族,户籍地址户籍地址湖北省英山县。被执行人李少菁,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执行人李根昊,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同泰家具有限公司,地址。申请执行人熊素玉、张国生与被执行人李少菁、李根昊、深圳市同泰家具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少菁、李根昊、深圳市同泰家具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少菁、李根昊、深圳市同泰家具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5108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李少菁名下龙岗区龙岗镇龙园路九州家园3栋M单元商铺1××号房产(房产证号60××20)、被执行人李根昊名下龙岗区龙岗镇园景花园2栋J单元复式6××号房产(房产证号60××63)及被执行人深圳市同泰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真空吸塑成型机等四台机器均已被龙岗法院查封,本院已对上述两房产作轮候查封。后经本院依职权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在深圳市范围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案件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需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海涛审 判 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