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沈海棠、赖文连、阙锦喜、谢财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沈海棠,赖文连,阙锦喜,谢财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51526-6,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开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中良,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海棠,男,汉族,现住永定区。被告赖文连,女,汉族,现住永定区。被告阙锦喜,男,汉族,现住永定区。被告谢财香,男,汉族,现住永定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被告沈海棠、赖文连、阙锦喜、谢财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游万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