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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7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绍兴市合力整流器厂与杭州精中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合力整流器厂,杭州精中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784-2号原告绍兴市合力整流器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仲良。委托代理人赵樑波(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精中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合力整流器厂诉被告杭州精中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合力整流器厂于2015年5月14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绍兴市合力整流器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合力整流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32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52元,由原告绍兴市合力整流器厂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