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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大新华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与大新华物流二连浩特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新华北方物流有限公司,大新华物流二连浩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大新华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鹏,总经理。被执行人大新华物流二连浩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新华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华物流二连浩特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结案。因被执行人没能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其执行标的为54960154.00元。本院受理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大新华物流二连浩特有限公司住所地和主要财产均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在青岛无可供财产执行,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有利于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之有关规定,应当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委托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28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显祯代理审判员  赵红旗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