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复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家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120号被告人吴家达,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家达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家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鸦片22210克、轿车1辆、手机1部、人民币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家达。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吴家达于2014年7月2日携毒品驾驶云M×××××号轿车从腾冲县猴桥镇前往固东镇,同日18时许,车行至腾冲县猴桥镇下街村陈家寨桥头时,遇公安民警检查,吴家达即下车逃跑,当逃至猴桥镇下街莲好大酒店前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所驾车辆后备箱中查获毒品鸦片22210克。上述犯罪事实属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检查笔录,物证照片,称量、提取记录,毒品定量检验报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电话通讯勘查笔录,通话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吴家达对运输毒品鸦片的事实供认不讳。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家达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吴家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中刑初字第377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家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谭丽芬审判员刘晓琨代理审判员戴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吴声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