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执裁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152号申请人李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于某,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申请人李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西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属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管辖,按照法律规定,该案符合委托执行条件,故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