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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彩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彩纳虹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孟常清,孙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彩纳虹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孟常清,孙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534号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陶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彩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孟常清。被告江西省彩纳虹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孟常清。被告孟常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孙丹,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喜、赵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彩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纳伟业公司)、被告江西省彩纳虹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纳虹光公司)、被告孟常清、被告孙丹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0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被告彩纳伟业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平安银行向被告彩纳伟业公司提供300万元贷款用于采购原材料,贷款期限为1年。同日,原告与被告彩纳伟业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协议书》,约定:1、原告同意为被告彩纳伟业公司向贷款人开具相关的保函或者同意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2、当贷款人按保证合同的规定向原告索赔,原告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为被告彩纳伟业公司垫款向贷款人支付时,原告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被告彩纳伟业公司收费外,还要按日垫款金额的1%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被告彩纳伟业公司收取罚金。同日,原告与平安银行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彩纳伟业公司履行上述《贷款合同》向平安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彩纳虹光公司、被告孟常清、被告孙丹分别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为被告彩纳伟业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约定了担保责任形式、范围、期间、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日,被告孙丹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将其名下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抵押给原告作为反担保。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平安银行依约向被告彩纳伟业公司发放了贷款,因被告彩纳伟业公司无力履行到期债务,平安银行依约向原告追索。2014年7月10日,原告代被告彩纳伟业公司向平安银行偿还贷款本息2010163.50元,依法取得了追偿权。被告彩纳伟业公司至今仍未向原告清偿代偿款项,被告彩纳虹光公司、被告孟常清、被告孙丹亦未履行反担保责任。请求法院判令:l、被告彩纳伟业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项2010163.5元及利息8260.95元、罚金502540.87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罚金按每日1%自2014年7月10日起暂计至2014年8月5日,之后利息、罚金计至代偿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彩纳虹光公司、被告孟常清、被告孙丹对被告彩纳伟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对依法处置被告孙丹名下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抵押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将上述请求的罚金调低为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被告彩纳伟业公司、被告彩纳虹光公司、被告孟常清、被告孙丹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均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合同》、《担保协议书》、《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房产证、《代偿通知书》、《代偿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彩纳伟业公司、被告彩纳虹光公司、被告孟常清、被告孙丹分别签订的《担保协议书》、《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均为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上述合同均依法成立,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彩纳伟业公司追偿,并有权要求被告彩纳虹光公司、被告孟常清、被告孙丹依约承担反担保责任,并有权就被告孙丹提供的抵押房产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彩纳虹光公司、被告孟常清、被告孙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彩纳伟业公司追偿。原告请求的代偿款利息及罚金即违约金累计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彩纳伟业公司、彩纳虹光公司、被告孟常清、被告孙丹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彩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10163.5元及违约金(利息以2010163.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7月10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西省彩纳虹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孟常青、被告孙丹对被告深圳市彩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省彩纳虹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孟常青、被告孙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彩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孙丹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96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彩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彩纳虹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孟常青、被告孙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凯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琴(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