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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州市兴业饲料经营部与梁珠妹、胡滨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兴业饲料经营部,梁珠妹,胡滨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162号原告:温州市兴业饲料经营部,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梧田塘东中浃,组织机构代码号:××。负责人:吴进松。被告:梁珠妹。被告:胡滨滨。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兴业饲料经营部与被告梁珠妹、胡滨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兴业饲料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市兴业饲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温州市兴业饲料经营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振华人民陪审员  沈伍祥人民陪审员  傅利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秀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