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靳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50号原告:靳某,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黄翠兰,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甲,男,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靳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23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吴秀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0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翠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靳某诉称:于××××年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朱某乙和朱某丙。婚姻存续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好赌,劝说无果,不悔改,从2010年二人两地分居。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萧民一初子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已满一年,双方感情没有改善,彻底破裂,无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必要,依据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保留分割财产的诉权,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靳某针对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和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萧县人民法院(2014)萧民一初子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分居超过一年,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3、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经常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原被告经萧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4、出庭证人朱某乙,系原、被告长女,欲证明父母感情一直不合,经常吵架,因为阻劝被告打牌,原告挨打过,现原告随其居住生活,与被告分居已六七年;5、出庭证人靳祥云,系原告姐姐,欲证明被告爱赌博,经常与原告吵架,曾经劝过被告,被告几乎不过问老婆孩子的生活,女儿朱某乙生小孩送喜面他都没有参加,从原告第一次起诉判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感情没有改善。被告朱某甲无书面答辩意见和书面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朱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朱某丙。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以被告好赌不听规劝,不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对子女不管不问,与其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不和,以致2010年以来分居至今。上次起诉离婚,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萧民一初子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生效已满一年,原告再次诉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保留分割财产的诉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方庭审陈述及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共同生活期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矛盾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多年,期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未得到支持,判决生效后的这一年多来,双方夫妻感情未有改善,导致原告一诉再诉,再次请求准许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出庭证人证言能证实以上事实。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靳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朱某甲承担。本案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200元(逾期不缴视为放弃权利),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迪附判决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