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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1089号原告张某某,女,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代理人贾汉章,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双方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