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苏善秀申请宣告高先继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善秀,高先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18号申请人苏善秀。被申请人高先继。代理人高霞(系高先继的女儿)。申请人苏善秀申请宣告高先继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善秀称,其丈夫高先继于2012年2月突发脑梗塞,到大坪三院住院治疗,留下后遗症,至今意识模糊,不能说话,也不能书写,行动不便,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苏善秀系被申请人高先继的妻子。2012年2月7日,被申请人高先继因病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接受诊疗,被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血管性痴呆等。2014年3月8日,被申请人高先继再次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接受诊疗,被诊断为脑卒中后遗症(左侧大脑半球)、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脑隙性脑梗死、脑萎缩等。经本院委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2015年5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高先继患脑器质性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被申请人高先继的病情,结合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被申请人高先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高先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边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