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朱永玉与吕家兵、纪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永玉,吕家兵,纪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716号原告:朱永玉,农民。被告:吕家兵,工人。被告:纪安芹,农民,系吕家兵之妻。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永玉诉被告吕家兵、纪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永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朱永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玉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