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兰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兰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广石家园100号。法定代表人周华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燕青、韩洁云,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兰娣。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朱兰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童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燕青、韩洁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兰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诉称:物业公司系无锡市滨湖区长广溪花园的物业服务单位,朱兰娣系长广溪花园的业主。物业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小区进行了管理、服务,但朱兰娣一直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故请求法院判令朱兰娣立即支付拖欠的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共计2840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兰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自2008年2月15日开始,为无锡市滨湖区长广溪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朱兰娣系长广溪花园55号房产的业主。2010年3月29日,朱兰娣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物业公司为朱兰娣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长广溪花园55号、建筑面积为315.62平方米的房产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2.4元/平方米、公共能耗费标准为0.1元/平方米,物业费用交纳时间为每期5日前。朱兰娣自2011年1月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故物业公司分别于2014年2月19日、2014年2月27日,两次在长广溪花园55号门外张贴了缴费通知书,并于2014年9月10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朱兰娣邮寄了律师函,对拖欠费用进行催讨。但朱兰娣并未及时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物业公司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由物业公司提供的《业主信息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缴费通知书、《律师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物业公司已提供了物业服务,朱兰娣作为业主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现物业公司要求朱兰娣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7270元(2.4元/平方米×315.62平方米×36个月)及公共能耗费1136元(0.1元/平方米×315.62平方米×36个月)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朱兰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兰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共计28406元。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朱兰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童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倪晓锋书 记 员 陆嘉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