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永年县江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兰,永年县江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王玉兰,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永年县江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帅磊,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玉兰与被申请人永年县江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玉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永年县江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冀DJxx**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TC**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董福海名下的银行存款215404.99元及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住房一套和叶守志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永年县江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冀DJxx**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TC**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扣期限6个月。(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11月15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树郁审判员 周春玲审判员 纪正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