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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葛太玉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太玉,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35号原告:葛太玉,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凯,该公司员工。原告葛太玉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尉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太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太玉诉称:2015年1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标示由六枝特区雾峰纯天然食品厂生产的“苦荞香米1千克、苦荞香米2千克”各9袋,总价值1296元。其产品标示“富含人体所必须的八种氨基酸及生物类黄酮、芦丁、维生素、善食纤维和钙、镁铁锌硒等多种成分”的营养声称。购买后,原告经查询发现该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食品声称“富含人体所必须的八种氨基酸及生物类黄酮、芦丁、维生素、善食纤维和钙、镁铁锌硒等多种成分”,在营养成分表中竟然不依法标明其所富含多种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国家标准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7.1含量声称: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3基本要求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4强制标示内容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中的营养信息是关乎人体××的重要信息,是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涉案食品声称“富含人体所必须的八种氨基酸及生物类黄酮、芦丁、维生素、善食纤维和钙、镁铁锌硒等多种成分”,竟然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标示其含量,其明显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所述,被告在履行完国家规定的法定审查义务之后,仍然销售此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明显已构成明知,故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退还货款1296元;2、被告依法十倍赔偿1296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原告在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处购买了苦荞香米1千克装9袋,单价为49元/袋,苦荞香米2千克装9袋,单价为95元/袋,共计1296元。上述苦荞香米的生产商为深圳市正中商贸有限公司,制造商为六枝特区雾峰纯天然食品厂,其外包装上标注“苦荞麦盛产于云贵高原海拔2000米以上无污染、高寒山区,富含人体所必需的八种氨基酸及生物类黄酮、芦丁、维生素、膳食纤维和钙、镁铁锌硒等多种成分,被国际荞麦协会称为‘21世纪人类××食品的新粮源’”。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的项目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本案庭审中,原告主张涉案苦荞香米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告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原告支付10倍赔偿。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一、《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8号),内容“营养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品或营养成分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或‘富含’)、‘低’、‘无’等。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富含某营养成分”或类似用于属于营养声称范畴,应当按照GB28050-2011要求标示”。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打印件。本院认为: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4.2的规定,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本案中,涉案产品包装上声称“富含人体所必需的八种氨基酸及生物类黄酮、芦丁、维生素、膳食纤维和钙、镁铁锌硒等多种成分”,但却未具体标示八种氨基酸及生物类黄酮、芦丁、维生素、膳食纤维和钙、镁铁锌硒的含量及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违反了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有验明其所销售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应视为销售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应当向原告承担退还货款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葛太玉退还货款1296元。二、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葛太玉支付赔偿款12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