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国富诉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4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国富,男,生于1961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李国富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国富称:(一)上诉人的工作单位雅安宾馆系国有事业单位,不是企业,且雅安宾馆的资产是以出售的方式,不是政府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调整或者划转,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不予受理本案系适用法律错误。(二)上诉人的诉讼时效、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宾馆对上诉人的处理不合法,也不合情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雅安宾馆在1996年依照雅委发(1996)45号《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雅安市企业改革的决定》进行了改制,上诉人李国富与雅安宾馆之间产生的争议系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