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铜陵晶茂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晶茂商贸有限公司,胡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晶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霞,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胡霞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