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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铜陵晶茂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晶茂商贸有限公司,胡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晶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霞,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胡霞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