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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素英诉王友学,李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英,王友学,李伟,王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221号原告陈素英,女,汉族,1959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友学,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伟,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友丽,女,汉族,年龄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英与被告王友学、李伟、王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素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素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素英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