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行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艳春、崔亚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艳春,崔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行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利军,主任。被执行人徐艳春。被执行人崔亚芳,系徐艳春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获计生征字(2014)第3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行审字第18号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艳春、崔亚芳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学瑞审判员 李梦晨审判员 秦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