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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蒋运柱与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运柱,宋彦昌,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张立慧,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591号原告蒋运柱,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吉祥,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彦昌,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天河监狱,身份号码×××。被告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二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0494-0。法定代表人宋彦昌,董事长。被告张立慧,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艳利,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静,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运柱诉被告宋彦昌、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张立慧、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姗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汉民、孙宝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蒋运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运柱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三十元,由原告蒋运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姗妮人民陪审员  陈汉民人民陪审员  孙宝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