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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西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刚与郭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郭继玲,张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西商初字第81号原告刘刚,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黄宁,黑龙江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文宇,黑龙江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继玲,女,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頔,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杰,女,1961年6月20日,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刘刚与被告郭继玲、张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刚的委托代理人黄宁、谢文宇、被告郭继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刚诉称:2012年5月3日,被告郭继玲从原告刘刚处借款9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被告张玉杰在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字。之后,郭继玲陆续偿还部分借款,余款30万元至今未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继玲偿还借款30万元,被告张玉杰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郭继玲辩称:原告刘刚与被告郭继玲之间不存在借款的事实。郭继玲没有从原告处借款95万元,也没有向刘刚清偿过债务,因此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案涉借款是被告张玉杰从刘刚处所借,张玉杰与刘刚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应该由张玉杰承担还款的义务。被告张玉杰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刘刚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并当庭举示如下证据:证据一、2012年5月3日被告郭继玲给原告刘刚出具的借据。拟证明:郭继玲向刘刚借款人民币95万元整,借款人为郭继玲,担保人为张玉杰。证据二、被告郭继玲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公证书。拟证明:郭继玲在借款的时候为了让原告刘刚相信其有偿还能力,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证交给刘刚。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委托书,内容是原告有权处分该房产。经庭审质证,被告郭继玲对原告刘刚举示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有异议。借据内容不是郭继玲书写;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该份公证书约定的是刘刚与郭继玲之间关于房产的处分。公证书中没有对双方的借款事宜进行约定,不能以此来印证双方借款关系是否存在。房产证、公证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郭继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张玉杰未出庭对原告刘刚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刘刚举示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证据一、借据内容虽不是被告郭继玲书写,但借款人处为郭继玲亲笔签字,郭继玲对签字予以承认,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二、被告郭继玲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郭继玲、张玉杰于2012年5月3日为原告刘刚出具借据。内容为:今有郭继玲向刘刚借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950,000,00元。郭继玲在借款人处签字,张玉杰在担保人处签字。其中65万元用于偿还郭继玲所有的哈尔滨市道外区的房屋的房屋贷款,贷款清偿完毕后,重新抵押贷款,并偿还刘刚65万元。郭继玲承认将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借给张玉杰,用于担保张玉杰从刘刚处借款。张玉杰为30万元余款的实际使用人,该款项至今未偿还刘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郭继玲虽然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字,但借款实际为被告张玉杰使用,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应为被告张玉杰,张玉杰对此予以承认。郭继玲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刘刚的行为属于对张玉杰债务的担保,郭继玲作为实际的担保人应对张玉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郭继玲主张自己在空白纸上签字,未提供相应证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刚借款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郭继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张玉杰负担,被告郭继玲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莹人民陪审员  韩 莉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