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新民初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文永娟与被告郭高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永娟,郭高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新民初字第00021-1号原告文永娟,女,汉族。被告郭高保,男,汉族,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永娟与被告郭高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永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永娟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永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文永娟负担。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青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