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谢艺与葛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艺,葛治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484号原告谢艺。委托代理人刘敬。被告葛治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艺与被告葛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