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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明松与XX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明松,XX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575号原告韦明松。委托代理人钟艳,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超。原告韦明松与被告XX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明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0元,减半收取6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明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张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