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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张丹闽、徐优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张丹闽,徐优芳,陈行全,朱枫,宁波全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新峰铸造模具有限公司,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861-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299-315号负责人:朱光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铱灵,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丹闽。被告:徐优芳。被告:陈行全。被告:朱枫。被告:宁波全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陈行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鄞州新峰铸造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庄村。法定代表人:朱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丹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被告张丹闽、徐优芳、陈行全、朱枫、宁波全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新峰铸造模具有限公司、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下列账户及财产予以保全:宁波全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象山支行开设的账户63×××50和在交通银行象山支行开设的账户309006255900000001654;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象山支行开设的账户39×××44;宁波全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东陈乡滨海工业园金兴路29号五套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009-160047、2009-160048、2009-160049、20××51、20××52);徐优芳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梅苑小区29幢1单元90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009-0136**)。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经审查,原告保全财产价值已明显超过其诉请范围,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宁波全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象山支行开设的账户63×××50和在交通银行象山支行开设的账户309006255900000001654;冻结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象山支行开设的账户39×××44;或查封宁波全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东陈乡滨海工业园金兴路29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09-160048)。上述保全总价值为3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