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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学林与王新林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学林,王新林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学林,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新林,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学林因与被申请人王新林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齐民再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系王学林对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齐民再终字第21号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吕庆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