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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曾俊申请执行张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俊,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曾俊,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7日。被执行人:张楠,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4日。曾俊诉张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2400元,权利人至2015年5月15日未受偿金额624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