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四清与泗县虹瑞耐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清,泗县虹瑞耐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杨四清,男。被执行人:泗县虹瑞耐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凤还巢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周伟。被执行人:周伟,男。本院在诉讼期间依据申请执行人杨四清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伟名下车牌号为皖LW33**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杨四清和被执行人周伟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四清申请解除查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伟名下车牌号为皖LW33**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金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