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詹全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瑶,成全信,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彦康,总经理。被执行人詹全勇,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詹全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詹全勇账户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九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文东峰执行员 雷 江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一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