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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曹红彬与高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红彬,高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10号原告曹红彬,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被告高亚辉,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红彬诉被告高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红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凤审 判 员  张保芝人民陪审员  方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