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曹红彬与高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红彬,高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10号原告曹红彬,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被告高亚辉,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红彬诉被告高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红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凤审 判 员 张保芝人民陪审员 方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