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被执行人周某乙。被执行人周某丙。被执行人周某丁。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座落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工人新村20-503号的两套房屋(宜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19平方米)归周某甲所有,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各支付房屋补偿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各负担2450元。因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周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座落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工人新村20-503号的两套房屋(宜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19平方米)的房产证办理至周某甲名下。本院认为,座落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工人新村20-503号的两套房屋(宜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19平方米)的产权,已经本院判决归周某甲所有,故该房屋的产权证应办至周某甲名下,同时周某甲应向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各支付房屋补偿款60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周某甲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工人新村20-503号的两套房屋(宜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19平方米)的产权所有人变更为周某甲。原房产证予以注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