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董某某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女,汉族,村民。案由: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文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