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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三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贵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贵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林。上诉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张贵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638.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819.00元。审 判 长  孙兆斌审 判 员  姜文林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搜索“”